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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川省认证认可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四川省境内经许可从事认证认可机构、实验室和认证认可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依据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规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实验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认证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者,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为企事业单位、实验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加强与国内外认证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与标准,分析研究国内外认证认可技术发展方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方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规划,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相关的活动,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向申请质量认证的企业和申请计量认证的检(测)
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各级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各类技术评审(评价)工作;
(四)组织与国内外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认证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认证企事业单位、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检验(测)机构等各类与认证相关单位的交流,组织有关认证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论文评选活动;
(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测)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联系,收集整理认证信息,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运作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准则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树立认证认可诚信;
(六)向企事业单位推荐咨询机构或认证机构,为其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单位及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验机构、获证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测)机构的能力验证考核,提高其检验(测)的技术能力。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业务指导部门的委托,组织承担涉及本行业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调研、起草、制订、修订及有关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组织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机构和与认证认可有关的组织、研究机构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经过注册的各类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批准的机构和通过能力认可的机构;
      (四)依法注册的认证人员;
      (五)热心于认证认可事业,在认证认可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本协会纪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六)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从业资格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组成,并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认证认可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能自觉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的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是在职人员。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本协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本协会日常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有关的奖励制度或办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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