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体系相关法规介绍

2016-03-28 11:44:03  来源:   浏览总数:3326

基于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体系相关法规介绍

                            郭栋、谢澄、李璇


  2003年,《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姒证认可条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经认定。2006年,《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通过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地方质检两局1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在各行业部门的支持和协作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为基本法定制度,以与国际接轨的认可制度为补充和提高的中国特色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体系。获得资质认定与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已涉及农业、机械、轻工、冶金、石油、化工、医药卫生、信息产业、能源、国土资源、国防科工、高校科研、分析测试、建工建材、水利、司法、公安、交通、铁道、环保、海洋、节能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近年来,在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手口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中,资质认定和认可制度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考核评价活动,已经被各行业管理部门广泛引用和采信。本文将研究资质认定和认可制度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求,并对涉及检验检测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做较为详尽的归纳,供行业参考。

一、资质认定和认可制度的

法律法规要求

  1.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及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资质认定,(审查认可)制度。《标准化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铲品质量渤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并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38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

资质认定和认可制度情况

  1.食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检验领域。

《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应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认证合格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3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领域。《公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4.工业产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

  5.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单位申请设立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6.建设工程检验领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需要提供与所申请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7.防雷产品检验领域。《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8.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认证认可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

  9.病原微生物检验领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10.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领域。国家认监委《关于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注册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包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11.铁路产品检验领域。《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渤第8条规定: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铁路产品认证检测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2.海洋技术检验领域。《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社会公益活动、经济或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海洋技术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13.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领域。《城市供水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

  14.工业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应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进行核定和管理。

  15.健康相关产品检验领域。《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检验机构应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渤第8条规定: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16.放射卫生技术检验领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12条规定: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证书。    

  17.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验领域。《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机构应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

  18.新化学物质检验领域。《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是指符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要求,且通过环境保护部检查、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第7条规定:申请机构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要求

(一)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基础上,有关行业部门对相关领域技术机构实施许可、确定、考核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领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7条规定: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2.水利工程质量检验领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第5条规定: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3.铁路建设工程检验领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质监总站负责制定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4.医疗器械检验领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领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

  6.危险化学品检验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第4条规定: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舭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7.消防设施检验领域。《消防法》第34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8.药品检验领域。《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9.农作物种子检验领域。《种子法》第44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0.纤维检验领域。《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

  1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领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12. 防雷装置检验领域。《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4条规定: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13.林业产品检验领域。《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1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渤第5条规定: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第6条规定: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以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出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申请。

(二)检验检测机构无需获得资质认定或认可,有关行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的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检验领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0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军工和国防产品检验检测领域。《认证认可条例》第75条规定: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条例。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依据国家军用标准GJB 2725A-2001《测试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对军工产品检测和校准机构实施了军用实验室认可工作;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DILAC)依据《国防实验室认可程序规则》对承担国防科技工业检测和校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国防实验室认可工作。

  3.农药登记试验检验领域。《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领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5.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领域。《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6.安全生产检验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7.电信设备抗震检验领域。《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

  8.职业卫生检验领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渤第4条规定: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四、对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

  综上可见,我国目前对检验检测行业(服务业)实施了以资质认定和认可制度为基础,各行业部门30多部法规规章共同管理的“多龙治水”的局面。这样的管理体制不仅给检验检测从业机构带来了重复评审、多方评价的负担,也造成了检测市场行政分割、行业垄断的现状。

  为此,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按照该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改革和创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在做好简政放权的同时抓好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摘自《中国认证认可》219期






















四川省认证认可协会